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4/29 17:20:08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0〕4号),设立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三)将原市建设局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四)加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有关房产和住房保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房产和住房保障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安康居住工程的实施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政策;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产纠纷、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预警预报分析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买卖、租赁、转让、抵押、交换及二手房资金的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县房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合同备案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资质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登记报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住房置业担保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产测绘管理及成果应用监督工作,指导全市的房产测绘工作。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政府委托房屋的征收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各县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及全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单位资质的申报、审批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企业、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审查、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房维修资金、物业保证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对物业管理行业执行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督查,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和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及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全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住房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卫、保密、信访、督办、会议组织安排;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

拟订全市房产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和住房保障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房产业政策及发展形势的宣传引导、教育培训、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统计、整理和分析工作;指导全市房地产业信息化建设并负责对成果采集利用;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督查、相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负责房产法规、行政许可审批业务的审核把关;指导全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及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的审查工作和征收单位资质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听证、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的管理;承担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

(三)财务科

组织编制和落实财务计划;拟订全局财务规定、收支预算、房产和住房保障行业资金监管政策;负责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职工保险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资金及资产审计监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房屋征收补偿保证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资金、住房物业维修资金、物业保证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指导全市的房地产市场、房屋征收补偿、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等资金监管工作,有效化解住房资金风险。

(四)房屋产权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房屋产权产籍及房政工作,指导各县房屋产权产籍及房政工作;监督、审查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利用及房产测绘机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置业担保工作;负责房产纠纷、信访案件的调处工作。

(五)商品房市场管理科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及企业的资质审查、申报、审批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的报批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中介等行业执法管理;负责对房地产市场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指导各县房地产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六)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的实施、督导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的规范整顿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备案、牵头负责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

(七)物业管理科

贯彻执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策和法规,负责物业行业管理;监督、审查住房维修资金及物业保证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物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师的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全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白蚁防治和修缮行业管理工作。

(八)安康居住管理科(挂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编制住房保障配套办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公积金、租金的计划、标准的审核、审批;负责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公有住房评估交易管理;负责房改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参与全市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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