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3/25 15:34:31

 

各县房管局,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各开发公司: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现结合本地实际,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监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配套性设施及物业用房的位置、面积、归属。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价局备案的一房一价销售表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委托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明示我局颁发的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均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抄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禁止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方式预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违反的将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

     (五)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我局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三、严格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中介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对未取得预售许可,公开向社会销售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

    (二)加大对重点楼盘的监控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延期交房、未验收交房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查。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规预(销)售、执行政策不力、哄抬房价或违反本通知所规定条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及相关房产业务;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和经纪机构从业资格。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