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4 15:10:11

各县区房产局(住建局):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城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具备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经纪人数名。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属于存量房出售、房屋出租经纪业务的,还应当查看委托出售或出租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代理出售或出租房屋的公证委托书等有关资料;

六、房地产经纪人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实名从业,以其所受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作为经纪机构的委托代理人在经纪活动中签订的合同中签字。(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于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待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前,应当向委托人告知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有关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产评估、代办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等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告知其他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主动提示交易双方防范交易资金风险。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鼓动房地产权利人提价,或者与委托人、其他经营者相互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诋毁或者贬低同行、阻断或者搅乱同行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委托,采取拨打电话、发送信息、上门洽谈等方式骚扰他人并造成当事人投诉;

(五)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六)为委托人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七)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出售;

(八)利用自制格式合同文本或采取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名称、内容、增加补充条款等方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九)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多贷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十)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采取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设置房屋租赁空置期等其他方式赚取差价;

(十一)以代收代付等形式侵占、挪用或者拖延支付房地产交易资金及其他费用;

(十二)将房地产经纪服务与房地产经纪其他服务混合标价、捆绑收费;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十四)房地产经纪人员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业;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十六)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十七)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各阶段的操作时间、操作人员、具体情况,并将告知书、合同、原始凭证、相关业务记录和业务交接单据等资料装订存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十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经营场所检查、业务档案抽查、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等方式,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和经纪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