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调整商品房网签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5/25 15:43:35

各县房管局(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商品房预售管理及商品房网签、备案作出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提供一房一价申报。房产局将参照相同区域相同品质项目网签价格进行价格指导。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申报的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备案。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的,须向房产局申报价格变更,且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出的不予核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相关证书、房源信息及合同范本等在售楼处进行公示。要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公开销售全部房源,严禁囤积房源、捂盘惜售。

三、同一项目同一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住宅多于两套的,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向市房产局相关业务科室报备后方可网签、备案。违者将限制开发企业预售和网签资格。

四、开发企业须及时 将已销售的房屋进行网签,并于网签之日起30日内依法进行网签合同备案。

本规定自2017年5月25日实行。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