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移交供热企业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2 11:09:26

兰山、罗庄、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暖安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临沂市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移交供热企业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移交范围和时限

    本通知所指供热设施,是指临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小区规划红线至用户入户端口之间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网、二级换热站、闸阀、检查井等。供热设施的移交工作要做到成熟一个移交一个,所有相关工作要于 2014-2015 年采暖季前完成。

    二、严格移交程序

    供热设施移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业主大会。供热设施的移交,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提交移交申请书。经业主大会研究决定移交后,由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供热企业提交小区内供热设施移交申请书(见附件 1),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

    (三)清点核实。对提交供热设施移交申请的小区,供热企业与申请人共同对所移交的设施及内业资料进行清点核实,核实后双方签字认可。

    (四)实施移交。供热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内供热设施移交协议书》,移交后由供热企业承担维护、养护、更新改造和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移交协议书应送市住建委、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备案。

    三、明晰产权界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产权。移交的供热设施产权归供热企业所有,供热设施占用的土地及房屋产权归原属单位所有,供热企业无偿使用。

    (二)关于配套设施产权。与供热设施运行相关的供电、供水等相关设施无偿移交供热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协助供热企业办理水、电等计量器具过户手续,供水单位、供电单位要予以配合。

    (三)关于债权债务。移交前因供热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随供热设施移交而转移。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移交工作是深化公用事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搞好服务,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保障运行。经业主大会研究,决定将小区内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的,供热企业应当接收,并及时安排专人进行接管,搞好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在供热设施移交前,其维护、更新、管理仍由原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原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中止设施管理和供热服务或降低管理服务水准。供热企业接管供热设施后,原设施管理单位有义务为供热企业管理、维护供热设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供热企业做好供热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协助供热企业妥善处理涉及供热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要在确保供热服务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供热设施移交,决不能影响今冬城市供热的正常运行。

    (三)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移交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进行,移交后的运行费用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委负责监督。对于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确保供热设施移交的顺利进行。

    附件:1.小区内供热设施移交申请书

        2.小区内供热设施移交相关资料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