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年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全市广大居民营造温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建房字〔2014〕31号)、《关于印发〈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秩专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房字〔2014〕32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年活动。为顺利推进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创建卫生整洁、环境舒适、和谐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为目标,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为核心,以发现问题,解决矛盾,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总抓手,坚持专项整治与完善制度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切实解决物业服务市场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通过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整治,发挥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作用,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增强物业企业服务意识,融洽业主与物业企业关系。重点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服务行为和质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职责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市场中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社会形象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注销或降级处理,对管理规范、服务标准、信誉好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通过专项整治、奖优罚劣,实现物业企业自身建设、物业服务行为、开发企业履职等明显规范,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业主违法违约行为、物业服务纠纷明显减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推动全市物业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三、主要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方面
1、将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不及时申报、虚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坏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5、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6、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7、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8、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9、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0、不按规定办理晋级、延续、变更等资质事项的。
11、聘用未取得上岗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证书到期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12、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13、处理业主信访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
14、不能很好服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15、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的。
16、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17、共用部位收费不按规定公开,侵占业主共有收益的。
18、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
19、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相互作用发挥不到位,业主意见较大的。
20、服务质量差,导致业主频繁投诉,被媒体曝光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
1、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的。
2、未按规定配置或挪用物业服务用房的。
3、未按规定履行质保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在售楼处公示的。
5、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
6、业主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向业主交付房屋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7、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规范,未对物业管理有关事宜以及会所、幼儿园、车库(车位)等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
8、未达到交房条件交付房屋的。
9、未建立售后服务机构的。
10、未按规定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的。
四、实施步骤
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年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5月20日前)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专项整治通知,召开全市整治活动年动员大会,对整治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专项整治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0日—9月30日)
1、自查自纠(
2、集中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成立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全市物业企业和开发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对管理服务规范、业主满意度高、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积极开展活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有关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取消评优资格,限制参与招投标,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处分,或者向上级资质审批部门提出降级等处分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年活动,是全省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开展的住宅小区量化考核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真正把整治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成立“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物业科。市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8217953,8200867,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要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工作联络员,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于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方案开展检查,查实、查细、查全,杜绝出现漏洞。另外要突出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达到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的效果。有关整治情况,各县区要及时调度,及时上报,做到每月一报告。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并予以曝光,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剖析,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市场行为。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凡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企业信誉记录,企业不得升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依托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动员群众积极关注并广泛参与,积极举报物业服务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加大《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物业政策,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意识,准确把握在物业市场中的角色,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并自觉抵制拒交物业费等不文明行为。
附件:
1、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表(物业企业)
2、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
3、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表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区域:
序号 |
整治内容 |
存在问题 |
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将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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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及时申报、虚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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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坏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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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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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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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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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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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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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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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按规定办理晋级、延续、变更等资质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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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聘用未取得上岗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证书到期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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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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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处理业主信访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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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能很好服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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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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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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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共用部位收费不按规定公开,侵占业主共有收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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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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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相互作用发挥不到位,业主意见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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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服务质量差,导致业主频繁投诉,被媒体曝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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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整改情况填已整改或预期整改时间;
2、如填写情况不实,一经发现,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双倍扣分,并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2:
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区域:
序号 |
整治内容 |
存在问题 |
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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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配置或挪用物业服务用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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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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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在售楼处公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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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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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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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规范,未对物业管理有关事宜以及会所、幼儿园、车库(车位)等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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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达到交房条件交付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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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建立售后服务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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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规定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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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整改情况填已整改或预期整改时间;
2、如填写情况不实,一经发现,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双倍扣分,并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3:
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区域(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处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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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此表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分别填写;
2、处理意见填写通报表扬、扶持培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限制参与招投标、降低资质或注销资质等。